国家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贵州师范大学组建于2013年,2018年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中心现有固定人员77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兼职)、国家人才计划学者1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1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贵州省核心专家3人、省管专家5人;拥有国家级人才团队2个,省部级人才团队5个。科研教学人员占95%,博士学历占80%,高级职称占88%,团队精干高效、梯队搭配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
中心固定资产原值1.2亿元,教学科研用房面积6840m2;建有3个石漠化综合防治示范区、4个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示范区和1个石漠化野外科学观测台站。近几年在喀斯特研究领域,出版专著21部,发表核心以上论文920篇(其中SCI/SSCI291篇),发布技术标准6部,授权专利233项(其中发明专利56项),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26项,注册商标生态型新产品21种,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提交咨询报告65份。
中心在石漠化综合治理核心关键技术上积聚形成领先优势,已成为国内外喀斯特领域较高影响力的平台机构。成果多次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先后荣获中共中央和中共贵州省委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脱贫攻坚先进党组织、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先进集体、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执行优秀团队奖、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南方喀斯和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等荣誉和表彰。
二、标志性创新成果
中心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需求上,围绕喀斯特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推进石漠化治理、世界遗产保护与生态产业、主体功能区与国土空间规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应用示范与产业化推广进行全链条设计,连续5个五年计划主持国家科技计划重大(点)项目和课题,取得系列标志性成果。
(一)科技引领国家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创新发展。系统构建喀斯特高原山地潜在-轻度石漠化防治与混农林业复合经营、高原盆地轻-中度石漠化治理与生态产业集约经营、高原峡谷中-强度石漠化治理与特色林业循环经营、高原槽谷无-潜在石漠化治理与世界遗产旅游业权衡经营4大生态产业与精准扶贫模式,简称毕节、清镇、花江和施秉模式。通过应用示范、技术转移与推广应用拓展创建了封山育林与生态修复、人工造林与特色林产业、草地建设与生态畜牧业、水土保持与基本农田建设、水资源开发与灌溉农业、农村能源建设与低碳社区、资源利用与生态旅游、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态产业9种石漠化治理工程模式与衍生产业技术体系,被国家发改委采纳、全国451县采用。
(二)科技支撑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与保护。连续主持完成两项中国政府-UNESCO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保护项目,编制的申遗报告分别经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签批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38、42届大会决议将施秉、金佛山、桂林和环江4处喀斯特和梵净山正式列入世界遗产清单,成为中国南方和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品牌。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与梵净山申遗成功,贵州成为世界自然遗产最多的省级单元,支撑和引领生态保护与旅游脱贫攻坚,在国际上彰显了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展示了中国经验。
(三)科技支撑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成的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全域88个县(市、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系列创新成果,被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采纳。研发的荔波县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并作为西部地区试点方案样板。提出的《省级生态功能区调整纳入国家生态功能区研究》2016年获国务院批复(国函[2016]161号)。编制的《荔波县、三都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被国家发改委采纳并发布实施;完成的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被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2017]第22号)采纳并实施。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科技支撑制定《贵州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黔委厅字〔2015〕57号),并支撑完成《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16]32号),全国首批在全省划定生态红线并制定管控措施。
(四)科技服务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及易地扶贫搬迁。科技成果助推喀斯特区生态产业扶贫和乡村振兴,2019年起连续四年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后评估等。探索建立“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喀斯特山区易地扶贫搬迁模式与实施路径,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成效评估与监测,为贵州192万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推进实施提供决策支持。形成了一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迁出区域与安置区域的精准识别机制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模式,完成的“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效益分析及后续可持续发展研究” 刊登在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2021年第1期《决策参考》上并获时任省委副书记蓝绍敏肯定性批示。
一审(校):黄登红; 二审(校):邓琴; 三审(校):朱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