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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黔府发[2013]12号)发布
2015-12-01 17:50  

2013年5月27日,刘肇军教授、熊康宁教授、周忠发教授、陈浒教授和罗娅副教授等承担完成的《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黔府发[2013]12号)发布。该规划是科学开发我省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是指导我省未来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根据全省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贵州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三类。重点开发区域包括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的规划内容,提出了重点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以及对农业发展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要求。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为黔中地区,包括以贵阳市为中心的28个县级行政单元,国土总面积为40824.69平方公里,占全省的23.17 %;省级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主要为贵州北部地区、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39个县级行政单元,国土总面积为86345.57平方公里,占全省的49.01 %;限制开发区包括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限制开发区域的规划内容。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过综合评价,限制开发区域以生态功能区为主体,农产品主产区呈点状或斑块状分布于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我省划为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共有21个县级单元,其中国家级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有9个县级单元,省级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12个县级单元。总面积为4573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96%;2008年底常住半年以上人口647.02万人,占全省人口的17.06%。

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禁止开发区域的规划内容,提出了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管制原则和近期主要任务,分别阐述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重要水源地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具体管制要求。国家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地的数量和范围确定。我省纳入国家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是国家级、省级及以下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等,总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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